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支援學術研究,特設立公用研究室(以下簡稱研究室),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定外,並依本規則辦理。
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、客座研究人員及學生,有必要持續使用本館資料以進行研究者,得依本規則申請借用研究室,每人同時限借用一間。
第三條 申請方式:
1、一般申請:自行臨櫃洽詢,借用期以7天為限,並以系統記錄為準。
已於109年9月21日起取消一般申請,改採臨時借用,請需求當日至服務台臨櫃申請。
2、專案申請:依校曆公告,於每學期及暑假開始5日內受理申請,借用期限以當期公告為準,申請單須附上指導老師(計畫主持人)簽章之專題研究計畫書(申請表)或論文寫作計畫大綱影本。
第四條 分配原則:
1、一般申請:依預約或申請次序由系統自動分配及通知,保留3日由申請本人領用,逾期未領用或自行放棄,則自動由下一位遞補。
2、專案申請:依申請次序分配,並以公務教學或有共用人者為優先。
3、公務教學用途不受申請時間及期限之規範,本館依現況核可。
4、研究室借用人需按排定之號次使用,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。
5、專案申請核可間數,以不超過研究室總間數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第五條 研究室有效使用計算原則:
1、研究室有效使用天數及時數,以領用鑰匙之記錄為依據。
2、一般申請:除借用首日,借用期限內每天使用時數不得少於4小時,未達條件者,次開館日本館得收回改配他人使用,借用人亦可提前歸還。
3、專案申請:專案申請者每月有效使用天數(每天使用時數不得少於4小時)須達18天,否則取消使用權,借用人亦可提前歸還。
第六條 借書人如須利用本館之書刊,須遵守以下規定:
1、參考書、期刊,請原區參閱或影印備用,一律不可攜入研究室。
2、一般書庫圖書,若需攜入研究室,應向借還書櫃台辦理借書手續。
3、未經借用登記之圖書,本館得隨時取回使用。
第七條 使用規定:
1、研究室內禁止喧譁、吸煙、用餐進食,或其它不當之使用。
2、嚴禁自行於門窗上張貼或懸掛任何物品。
3、每日離開及歸還研究室前應關閉電器、清除垃圾、恢復擺設原狀,並關閉門窗及上鎖。
4、使用期滿需重新申請,不得繼續佔用。
5、借用人進入研究室,需向服務台取得鑰匙,於離館時繳回,未繳回者取消當次使用權。
6、違反上述規定達兩次者,暫停其借用權利3個月。
7、偽造或複製研究室領鑰證或鑰匙者,終止借用權利並送校方議處。
第八條 研究室鑰匙或室內公用設備如有遺失或損毀,須依市價賠償。
第九條 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,收回研究室及借用圖書,遇有清潔整理等之必要時得自行入室,不必先經借用人同意。
第十條 私人貴重物品請勿置存研究室內,若有遺失,本館恕不負責。
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